安全标准化系列模板丨制度化管理(制度汇编16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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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制度汇编我们将会持续更新
序号 | 制度汇编目录 |
1 |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
2 |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
3 |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4 | 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
5 | 班组岗位达标管理制度 |
6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7 | 文件和档案管理 |
8 |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 |
9 |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10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
11 |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12 | 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 |
13 |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
14 | 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15 |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
1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17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18 |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
19 |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
20 | 安全检查管理 |
21 |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22 |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规定 |
23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24 |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实施办法 |
25 | 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 |
26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27 | 供应商管理 |
28 | 承包商管理 |
29 |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30 |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
31 | 变更管理 |
32 | 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
33 | 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办法 |
34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35 | “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 |
36 |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
27 | “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
38 | 事故管理制度 |
39 |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
40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
41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益,保护环境免受损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3.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4.3采购部负责危化品的采购工作。
5. 危险化学品采购、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
5.1采购、生产、储存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的性能,掌握个体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者人身伤害。
5.2不得采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5.3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4生产、储存和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格按有关规程进行操作。
5.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6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气瓶应留有余压,保证不低于0.05Mpa。
5.7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5.8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剧毒化学品库严禁存放生活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9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注:我公司主要使用的危化品是无水乙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本单位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厂区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 职责与基本要求
3.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定各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票证的填写方式并严格监督执行。
3.3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行政部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4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3.5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相关人员还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应急器材的准备等事前准备工作。
3.6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该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关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3.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除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工具及时撤离现场,并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
4 动火作业
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实际工艺特点在厂区内设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本制度
4.1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出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4安全管理员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5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行政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安全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2.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2.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2.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安全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3.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
4.3.5.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4.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
4.4.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4.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班长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员复检签字后,报副总经理审批。
4.4.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当班班长初审签字后,报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4.4.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5职责要求
4.5.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5.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动火人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5.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5.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的安全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1安全要求
5.1.1安全隔绝
5.1.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1.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1.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1.2.1氧含量18%-21%。
5.1.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1.2.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1.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1.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1.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1.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1.3.4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定时监测
5.1.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5.1.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1.4.3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 30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1.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1.4.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1.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1.2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1.5.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1.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5.1.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1.5.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1.5.5高危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是采取通风、隔热、配电通讯设施等防护措施。
5.1.6照明和防火措施
5.1.6.1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灯具要有护罩。
5.1.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1.6.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1.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1.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1.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1.7.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1.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1.8监护
5.1.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1.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1.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5.1.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1.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职责要求
5.2.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4审批人员的职责
5.2.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 《作业证》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5.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3.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6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6.1.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 ; 5m≤h<15m ;; l5m≤h<30m ; h≥30m 。
6.1.1.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11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4200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3869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 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11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1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由班长审查后,报安全管理员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员审查后,报生产副总审批。四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员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 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 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 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1 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7.1.5各车间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7.1.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1.7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1.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7.1.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1.11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7.1.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1.13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1.14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1.15抽堵盲板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与车间人员共同确认。
7.2 职责要求
7.2.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7.2.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2.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7.2.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2.2 监护人
7.2.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2.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2.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2.3 作业单位负责人
7.2.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7.2.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 作业人
7.2.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2.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2.5 审批人
7.2.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2.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的管理
7.3.1板抽堵作业作业证》有生产部办理、审批、管理。
7.3.2抽堵作业作业证》应明确盲板位置、安全措施、审批人员等。
7.3.3批的《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 吊装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8.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8.2 安全要求
8.2.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班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8.2.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是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详细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8.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8.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8.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开发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8.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8.2.15.1指挥信号不明。
8.2.1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或与其他重物相连,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8.2.15.3斜拉重物。
8.2.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2.15.5重物下站人。
8.2.15.6重物埋在地下。
8.2.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2.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8.2.15.9重物越人头。
8.2.15.10安全装置失灵。
8.2.16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2.1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1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16.3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2.16.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8.2.16.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2.16.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2.16.7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2.16.8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2.16.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2.16.10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2.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3 票证的管理
8.3.1 吊装质量大于 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8.3.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8.3.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8.3.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9 断路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断路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9.1总则
9.1.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9.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9.1.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9.1.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安全、设备、仓储等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9.1.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9.2 安全要求
9.2.1 作业组织
9.2.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9.2.1.2作业前,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满足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9.2.1.3作业单位应该根据需要在再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指数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相应的交通指示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9.2.1.4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9.2.1.5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9.2.1.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9.2.1.7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2.2 作业交通警示
9.2.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9.2.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9.2.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9.2.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9.2.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9.2.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9.2.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9.2.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9.2.3 应急救援
9.2.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9.2.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9.2.3.3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9.3 票证的管理
9.3.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9.3.2《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9.3.3 断路申请单位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9.3.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9.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9.3.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9.3.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 1 年。
10 动土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动土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0.1 安全要求
10.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10.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10.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0.1.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1.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0.1.6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1.7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0.1.7.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10.1.7.2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0.1.7.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10.1.7.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0.1.7.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10.1.7.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0.1.7.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1.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1.9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两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
10.1.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1.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0.1.12在破土开挖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造成塌方。
10.1.13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0.2 票证的管理
10.2.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
10.2.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管理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10.2.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安全管理员。
10.2.4安全管理员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技术开发部、生产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安全管理员审批。
10.2.5必要时,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签批《动土安全作业证》。
10.2.6《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10.2.7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10.2.8《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11 设备检修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设备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设备维修安全作业证》。
11.1 检修前的准备
11.1.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1.1.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11.1.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1.1.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1.1.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1.1.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11.2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1.2.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1.2.2安全教育内容:
11.2.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11.2.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11.2.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11.2.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11.3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1.3.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3.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11.3.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11.3.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1.3.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11.3.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1.3.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11.3.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11.3.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1.3.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3.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1.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1.4.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1.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11.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1.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11.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1.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1.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1.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11.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11.5.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11.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11.5.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11.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11.5.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1.6 票证的管理
11.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
11.6.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1.6.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1.6.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11.6.5厂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11.6.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设备所在单位一份。
12 临时用电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12.1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12.1.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实需要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4.3.5.2的要求。
12.1.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施工单位等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电网。
12.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2.1.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12.1.5 临时用电应设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12.1.6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12.1.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GJG46的有关要求,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6).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2.1.8 生产部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1.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2.1.10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2 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2.2.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12.2.2 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厂区内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或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经理签发,经安全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12.2.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12.2.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12.2.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2.2.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12.2.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12.2.8.1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12.2.8.2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12.2.8.3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12.2.8.4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12.2.8.5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1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2.3.1 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设备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2.3.2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2.3.3 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12.3.4 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3.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12.3.6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12.3.7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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